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1********5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6486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昌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显好工程订金47000元;二、被告马昌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显好违约金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5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64000元;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17370元;以4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马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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