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2330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恢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辉、许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129992.71元及截止2021年2月21日拖欠的利息47390.97元、违约金13514.7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370.37元,合计208268.84元;二、被告唐辉、许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自2021年2月22日至本清时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129992.71元为基数,具体按信用卡约定条款中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负担300元,被告唐辉、许平负担2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