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商冬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9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7153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商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亮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商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3-亮借款利息:以60000元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商冬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9
发布时间
2022-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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