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01********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02民初5326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9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崔金山与被告赵彬签订的合作协议;2、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崔金山10万元;3、驳回原告崔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2元,保全费1563元,由被告赵彬负担3863元,原告崔金山负担1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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