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5326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崔金山与被告赵彬签订的合作协议;2、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崔金山10万元;3、驳回原告崔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2元,保全费1563元,由被告赵彬负担3863元,原告崔金山负担1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