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法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7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3711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法让自愿赔偿原告余以萍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诉讼费损失等其他费用合计91000元(已付36000元),下余款55000元于2021年11月29日前付清;二、若不按上述期限付款,被告陈法让自愿承担违约金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原告余以萍自愿负担;四、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8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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