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4740号
案号
(2022)皖1503执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杰自愿自2019年9月2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曦子(****年**月**日生)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曦子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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