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娜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2********3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628号 |
案号 |
(2022)苏0214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恩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5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7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1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陆娜杰对常州市恩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常州市恩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186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7006元(此款已由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常州市恩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陆娜杰负担(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700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常州市恩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陆娜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7006元向本院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943元(此款已由常州市恩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由常州市恩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