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3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2民初1160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3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伟伟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干洋借款本金37675元(以37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律师费3000元;二、原告干洋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齐伟伟提供的坐落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7号21幢1003室房屋拍卖、变卖的全部价款在20万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齐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