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4973号 |
案号 |
(2022)苏0214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应收利息24.7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为275.66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上浮50%计算)、拖欠利息的罚息(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为0.74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24.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上浮50%计算)。二、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64000元并支付应收利息1460.8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为8024.34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上浮50%计算)、拖欠利息的罚息(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为48.12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460.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上浮50%计算)。三、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2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298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004元(此款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预交),由张明负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