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7********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4345号 |
案号 |
(2022)苏0214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倪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32672.38元并支付罚息(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为4831.15元;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32672.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9%上浮50%计算)二、倪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24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4785元(此款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预交),由倪书军负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4785元由倪书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倪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