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先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3********2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4978号 |
案号 |
(2022)苏0214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先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91688.21元并支付利息217.08元、本金的罚息(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为10135.81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91688.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上浮50%计算)、利息的罚息(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为11.22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利息21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上浮50%计算)。二、徐先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2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2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2元(此款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预交),由徐先钟负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172元由徐先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徐先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