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孟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14民初1825号
案号
(2022)苏0214执4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胡孟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贸祥科技有限公司251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15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2元,财产保全费1778元,合计6850元,由胡孟玉负担。此款已由无锡贸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本院退还,由胡孟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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