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锡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1818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恢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裕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61816.01元及罚息(以1961816.0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扣除已付的3500元),支付律师费100100元;二、华锡忠、邵龙存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无锡裕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96元减半收取11648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6648元,由裕隆公司、华锡忠、邵龙存共同负担(农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16648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裕隆公司、华锡忠、邵龙存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