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7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3民初2517号 |
案号 |
(2022)皖1523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谈明、张宽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8320.6元及利息和罚息(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0月28日,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57%计付利息,已经支付的67191.39元利息在应付利息中扣除;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4998320.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57%加50%罚息,即14.355%计付利息)。二、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特定账户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范围仅及于其对被告谈明、张宽翠质押担保的范围。三、被告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谈明、张宽翠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案件受理费64433元,由被告谈明、张宽翠、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道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36868557235 |
登记机关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石油大厦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