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3934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止2021年3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4871.67元、利息43342.92元、还款违约金24447.27元,共计182661.86元;二、被告李松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4871.67元为基数,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自2021年3月26日起的相应利息、违约金直至本清,若综合年利率超过24%,则按照年利率24%计算,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被告李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