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义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1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2民初3930号
案号
(2022)皖1502执恢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义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7318.54元、利息4568.85元、还款违约金15241.46元,共计117128.85元;二、被告侯义喜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7318.54元为基数,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自2021年2月29日起的相应利息、违约金直至本清,若综合年利率超过24%,则按照年利率24%计算,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侯义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6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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