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3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811民初1001号 |
案号 |
(2021)辽0811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全国琳代偿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