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5********8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5942号 |
案号 |
(2022)苏0214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贝克斯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8000元及违约金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王凯负担(江苏贝克斯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王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贝克斯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