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序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1********5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513民初148号、(2021)粤05民终1103号
案号
(2022)粤0513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盛大百货有限公司订立的《铭润广场房屋租赁合同(商场)》于2020年10月9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盛大百货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52941元归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盛大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1505882元、电费78410.45元;四、被告揭阳市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盛大百货有限公司上述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蔡序才在40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盛大百货有限公司上述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林佳敏在306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揭阳市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四项的连带清偿责任中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盛大百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162元,由原告乾润公司33245元,被告盛大公司、睿商公司负担20917元。反诉受理费40351元由盛大公司负担。原告乾润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0917元予以退还,被告盛大公司、睿商公司承担的受理费2091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盛大公司、睿商公司负担,该款应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乾润公司。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917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