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6********8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粤1971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3650191】。如下协议:一、被告常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鹰宏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195元二、被告常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鹰宏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195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鹰宏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6.03元,保全费486.41元,合计145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鹰宏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7.44元,被告常征负担1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