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茂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02********4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904民初989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2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吴茂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锡光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和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锡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茂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