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7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1222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3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东信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70330.36元,并支付利息(以170330.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周锡军、江美红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下江苏东信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分别在1500000元、2500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8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128元,由江苏东信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周锡军、江美红负担5100元,由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负担28元。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5100元可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退回,江苏东信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周锡军、江美红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6本院缴纳。公告费690元,由江苏东信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周锡军、江美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