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国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6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04刑初164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国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9日刑事拘留期间折抵刑期21日。即被告人龙国清的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龙国清继续退赔被害人陈永泉损失人民币356000元。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龙国清手机1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