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贵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3民初1054号 |
案号 |
(2022)赣1003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长华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4.54万元(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2021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息随本清);二、被告艾志群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贵龙、艾志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