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贵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3民初1054号
案号
(2022)赣1003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长华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4.54万元(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2021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息随本清);二、被告艾志群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贵龙、艾志群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