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党乐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9********1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14民初4355号
案号
(2022)苏0214执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党乐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借款本金59399.16元并支付期内利息75.73元、罚息(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为2732.34元,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939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为4.12元,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5.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8%上浮50%计算)。二、党乐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律师费损失136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768元(此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预交),由党乐乐负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768元由党乐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党乐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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