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建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3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6民初2983号
案号
(2022)苏0206执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邓建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谢会敏借款9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邓建义负担。诉讼费用已由谢会敏预交,邓建义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直接支付给谢会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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