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琴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9********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5140号
案号
(2022)赣1002执恢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李琴英、胡新德、张军、胡珊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94185912130100);二、被告李琴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190949.24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8月6日的利息及罚息7215.67元,合计198164.91元(2019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胡新德、张军、胡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802元,由被告李琴英、胡新德、张军、胡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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