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004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3民初2518号 |
案号 |
(2022)皖1523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纯、陈舒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6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2日,以299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3%计付利息,已经支付的153590.75元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除;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299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3%加50%罚息,即11.745%计付利息)。二、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特定账户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范围仅及于其对被告汤纯、陈舒仙质押担保的范围。三、被告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汤纯、陈舒仙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案件受理费39503元,由被告汤纯、陈舒仙、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3688129004E |
登记机关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商业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