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9********0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0512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31219600913】。一、被告郑伟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3250元及逾期利息(以93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息)二、驳回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1元,由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6.39元、被告郑伟强负担2144.61元。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1元,本院予以退还2144.61元。保全费952.5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郑伟强负担,被告郑伟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保全费952.5元、公告费390元支付给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郑伟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44.61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