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5********08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3民初391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91800一、被告汕头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7.785%计算,原告扣收的2元利息从中抵除)、罚息(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年利率7.785%加收50%的利率计算);二、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实现质押权(被告周菲玲持有的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90%股权,被告周飞腾持有的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其提供抵押的依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恢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取得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泗黄村省道洋的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小卖部钢混一层、临时建筑物东1栋一层以及依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恢1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取得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泗黄村省道洋的东2栋钢结构房、东3栋钢结构房和钢混两层宿舍楼的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被告汕头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四、被告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周飞腾、周奇雄、周耿创、周菲玲、郭静华应对上列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周飞腾、周奇雄、周耿创、周菲玲、郭静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96800元,由被告汕头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周飞腾、周奇雄、周耿创、周菲玲、郭静华共同负担,被告汕头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周飞腾、周奇雄、周耿创、周菲玲、郭静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1800元,由被告周飞腾、郭静华共同负担。备注:原告申请缓交,汕头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周飞腾、周奇雄、周耿创、周菲玲、郭静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已计入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奇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4771868086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商贸中心十八街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