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20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2569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唐邦机电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江苏新旭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1863.20元。二、被告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唐邦机电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江苏新旭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被告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新旭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1893.16元。四、被告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新旭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000元。上述一至四项,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8元,减半收取63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29元,由被告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唐邦机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7唐邦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02854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753224201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三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