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郁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02民初4171号
案号
(2022)苏1102执2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郁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玉晶给付借款本金20529元及利息(以2052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郁鹏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负担的金额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向本院履行交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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