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郁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02民初4171号 |
案号 |
(2022)苏1102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郁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玉晶给付借款本金20529元及利息(以2052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郁鹏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负担的金额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向本院履行交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