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桂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02民初1349号
案号
(2022)苏1102执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殷桂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东团货款21643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64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46元,由被告殷桂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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