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学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2********5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11民初2649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恢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润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侍培文、卞国兰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润诚农贷借字(2019)第002号的借款合同。二、被告侍培文、卞国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润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三、被告侍培文、卞国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润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300元。四、被告镇江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学松、侍峻光、秦寅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若被告侍培文、卞国兰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秦明武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武将新居6幢第10层907室、武将新居10幢第15层1405室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02元,由被告侍培文、卞国兰、镇江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10公司、李学松、侍峻光、秦寅、秦明武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