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有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3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02民初4501号
案号
(2022)苏1102执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柳永国与被告镇江市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汪有志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415000元;双方同意被告镇江市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再还原告350000元了结本案,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50000元,2022年1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元,2022年3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二、如被告镇江市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视为所欠原告柳永国案涉债务全部到期,并应按照借款本息总额500000元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汪有志对被告镇江市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镇江市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汪有志负担,该款原告柳永国已预交本院,同意两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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