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海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5206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包海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给付截止2021年5月17日的借款本息39852.95元(其中本金33312元,利息6540.95元)、手续费3164.64元、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息39852.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12435元;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有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以苏bz61m8号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235元,由中行锡山支行负担35元,由包海勇负担1200元(中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包海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支付中行锡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