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苏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23********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1民初4421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3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苏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奇13496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马苏徽负担。(该款原告张奇已垫付,被告马苏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