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5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6457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7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靳冰、代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述蓉返还借款本金215653.80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1月20日之前结欠利息为41819.45元;以215653.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43%计算);二、驳回魏述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二项合计7020元,由魏述蓉负担370元,由靳冰、代爽负担6650元(魏述蓉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6650元由靳冰、代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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