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彭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3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2054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丁彭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锡山区湘龙建筑装潢材料商店支付装修款450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032元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合计2222元,由丁彭节负担(湘龙商店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222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丁彭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