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彭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3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2054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丁彭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锡山区湘龙建筑装潢材料商店支付装修款450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032元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合计2222元,由丁彭节负担(湘龙商店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222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丁彭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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