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46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4782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0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6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计1914元,由张鸿负担(国洪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案件受理费1914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张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洪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