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4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5民初4782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张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0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6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计1914元,由张鸿负担(国洪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案件受理费1914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张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洪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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