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82********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3272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戴韩玉799851.11元;二、胡永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戴韩玉689851.1元;三、驳回戴韩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7060元,由戴韩玉负担18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781元,由胡永辉负担3261元(戴韩玉同意其预交的上述合计704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戴韩玉支付3781元,由胡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戴韩玉支付32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