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6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383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永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周晓彬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计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99480元、2020年8月20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9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6元,由被告黄永平负担,被告黄永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周晓彬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66元,予以退还。公告费1300元,由被告黄永平负担,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866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