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621********2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12221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15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7620052】。一、解除原告刘汉杰与被告邵杰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汉杰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汉杰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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