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1********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2221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5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7620052】。一、解除原告刘汉杰与被告邵杰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汉杰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汉杰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