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仲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7民初6207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1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仲秋、李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49724.19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45461.45元、罚息808.24元;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2249724.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谢仲秋、李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838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对被告李美英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丽日天鹅湖浪琴岛3号1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粤(2017)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046907号]在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9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7911元,由被告谢仲秋、李美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