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粤0606执6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彬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桢归还借款本金68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20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彬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被告胡彬源不履行前述债务时,原告陈国桢对被告陈宇帮和张慧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A5地块106号首层A9-A(产权证号:0314048114、0314048115)、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A5地块106号首层A9-B(产权证号:0314048112、0314048113)、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A5地块106号首层A10(产权证号:0314048116、0314048117)、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A5地块106号首层A11(产权证号:0314048110、0314048111)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在借款本金68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胡彬源、陈宇帮、张慧明、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812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时间 |
2019-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彬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730453271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顺德区龙江镇街道办事处北山口龙首路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