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士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3399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云群、李士忠、六安市金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魏芳借款本金25万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时止;二、双方无其他纠纷;三、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被告吴云群、李士忠、六安市金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