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明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1********5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2民初6881号
案号
(2022)皖1502执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明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田会平出资款135500元及利息(以13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会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田会平负担595元,被告杨明和负担1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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