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乔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9民初8号 |
案号 |
(2022)赣1003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立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王玫瑰借款本金3062766.6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641200为基准,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15.8%;以年利率15.4%,时间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还清为止,息随本清);二、被告何琦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0为基准,以年利率15.8%,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15.4%,时间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还清为止,息随本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张乔苏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为基准,以年利率15.8%,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15.4%,时间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还清为止,息随本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富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为基准,以年利率15.8%,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15.4%,时间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还清为止,息随本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被告抚州市东乡区新海大酒店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0为基准,以年利率15.8%,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15.4%,时间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至还清为止,息随本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六、驳回原告王玫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0元(己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立云、何琦、张乔苏、抚州市东乡区富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新海大酒店负担14195元、原告王玫瑰负担19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