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赖晓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4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583号 |
案号 |
(2022)粤0513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赖晓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美平借款580500元及违约金(按每月1500元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赖晓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美平为本案诉讼付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林美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5元,公告费1300元,共12105元,由被告赖晓佳负担。原告林美平已预交的受理费10805元予以退回。被告赖晓佳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805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