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召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6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4261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3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美极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宜信企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100000元、利息980元、逾期违约金(以333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333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333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二、无锡美极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宜信企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三、丁明龙、韩召弟对无锡美极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明龙、韩召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无锡美极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元、财产保全费1055元,合计2608元(此款已由上海宜信企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美极味食品有限公司、丁明龙、韩召弟负担(上海宜信企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608元由无锡美极味食品有限公司、丁明龙、韩召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美极味食品有限公司、丁明龙、韩召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宜信企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